| 山东省中小企业与高校协作联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组织名称为“山东省中小企业与高校协作联盟”。 第二条 山东省中小企业与高校协作联盟(以下简称协作联盟)是由省中小企业办公室、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人事厅倡导,由省中小企业培训中心、省中小企业信息中心、山东高校机械工程教学协作组、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等单位牵头,联合驻鲁高等学校、成长型中小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而成立的。 第三条 协作联盟遵守国家法规、政策,遵守社会道德和职业道德规范,坚持协作联盟 “交流、协作、创新、发展” 的宗旨,建立密切的校企关系,优势互补,资源共享,相互促进,实现高教、科技、企业的的科学、和谐发展。 第四条 协作联盟理事会为协作联盟的最高决策机构。 第五条 协作联盟秘书处为协作联盟日常办事机构,设在省中小企业办公室和山东高校机械工程教学协作组。 第二章 工作范围 第六条 协作联盟的工作范围 (一)组织高校师生结合中小企业需求,开展技术创新或新产品研发活动; (二)组织高校师生联合中小企业,根据国家产业和科技政策开展科技攻关、技术交流工作,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 (三)协调校企关系,为大学生实践能力培养提供良好的现场实习教学条件; (四)协调校企关系,根据高校技术特长和企业需求,协助建立校企“对子”关系、联系对口专家; (五)面向中小企业需求,开展大学生“订单式”培养工作,组织开展大学生创业、就业辅导活动; (六)组织中小企业发展及高新技术论坛、报告会,促进企业科学、健康发展; (七)面向中小企业需求,开展企业规划、管理咨询、专业培训等工作; (八)协调校企关系,实现校企实践、检测、分析计算仪器设备的共享。 第三章 成员 第七条 协作联盟由高等学校、中小企业和社会服务机构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协作联盟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高等学校 1. 符合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要求; 2. 具有为企业提供服务的意愿和条件; 3. 积极开展大学生创业、就业辅导活动和开展大学生“订单式”培养活动。 (二)中小企业 1. 在工商和税务机关依法登记,是独立法人单位,符合中小企业标准; 2. 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按国家规定报送财务统计报表,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3. 企业负责人重视科学发展和科技进步,有与高等学校协作的需求和意愿。 4. 愿意为高校学生实习、实践及科技创新活动提供良好的现场教学及服务条件。 (三)社会服务机构 1. 在工商或民政部门依法登记,是独立法人单位; 2. 热心为中小企业服务,积极参加本地区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或协作联盟组织的为中小企业服务活动,服务优质、收费合理、服务成绩突出,在社会上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受到广大中小企业好评的社会化服务机构。 3. 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一套完善的管理制度,财务状况稳定,机构要有两年以上服务运营经历。 ?4. 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并有与所提供的服务内容相适应的服务及办公设施和场地。 第九条 成员加入程序 (一)提交申请表; (二)经协作联盟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初审合格后,提交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条 成员的权利 (一)参加协作联盟活动; (二)获得协作联盟组织编写的有关技术资料; (三)可要求协作联盟给予技术咨询、技术支持或帮助联系相关高校和专家; (四)可请求协作联盟协助举办培训班和提供教改服务等; (五)对协作联盟工作有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第十一条 成员的义务 (一)遵守协作联盟章程,执行协作联盟相关决议; (二)完成协作联盟所委托的工作,向协作联盟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三)积极协助开展有关的学术和科普活动。 第四章 组织 第十二条 协作联盟理事会为协作联盟最高决策机构,其职权如下:
- 对联盟的重大事情作出决策;
- 对有关年度计划和各类活动方案进行审议;
- 邀请知名人士或有关会员参与联盟的重大决策。
协作联盟理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经三分之一以上理事代表或者联盟理事会提议,可以召开联盟理事会临时会议。每次会议须三分之二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理事会成员任期两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三条 联盟理事会设理事长、秘书长单位各一名,副理事长、副秘书长单位若干名。理事长单位,副理事长单位任期两年,可连选连任。联盟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担任该职务,应由联盟理事会推举一位副理事长主持工作,直至由最近召开的联盟理事会选举产生新的理事长为止。 第十四条 协作联盟秘书处为联盟工作日常办事机构,其职权如下:
- 制定联盟的年度计划;
- 总体策划各类活动;
- 负责组织联盟的日常工作。
第五章 经费 第十五条 协作联盟经费来源 (一)国内外个人、团体或单位的资助和捐赠; (二)协作联盟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争取政府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补助。 第十六条 协作联盟经费用于有益于协作联盟工作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十七条 对协作联盟章程的修改,需经联盟理事会会议通过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 第十八条 协作联盟需要解散时,须经协作联盟理事会会议全体代表表决通过,并处理好善后工作。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章程经2007年8月25日第一次协作联盟理事会会议全体代表表决通过生效。 第二十条 协作联盟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作联盟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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